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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投诉须知

  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  
   1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;  
   2、 有明确的被诉方;  
   3、 有具体的投诉请求, 事实和理由;
   4、 投诉人应当是消费者争议的利害关系人;
   5、 未超出投诉期限;
   6、 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;
   7、 消费者投诉时应当说出自己的姓名,地址,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,地址和电话号码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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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:0317-2596315,0317-123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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